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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3执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文虎伟与奎屯泰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虎伟,奎屯泰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003执3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文虎伟,男,1990年4月4日出生,住奎屯市车排子镇。被执行人:奎屯泰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奎屯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781791705。法定代表人:刘敬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文虎伟与被执行人奎屯泰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8415元,执行费32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4003民初19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成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宋 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素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