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执8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水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宋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水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宋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874号申请执行人水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宋勇,男,1992年9月6日生于贵州省水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水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黔水刑初字第00076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宋勇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立即缴纳罚金10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1050元交到水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的内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25日,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宋勇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宋勇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总局信息及有价证券信息。线下执行调查过程中,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现被执行人未在该辖区居住,其本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且在该辖区内其名下无任何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对其限制高消费,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221执874号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泽红审判员 黄堂富审判员 张 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