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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峰与王红军、王佰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峰,王红军,王佰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民初1756号原告:周峰,男,汉族,1983年7月2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王红军,男,汉族,1982年4月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王佰玲,女,汉族,1987年10月2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原告周峰与被告王红军、王佰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峰到庭,被告王红军、王佰玲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周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借款100000元,承担利息20000元,本息合计12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3日,被告王红军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被告王佰玲担保,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还款,被告避而不见,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被告王红军、王佰玲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3日,被告王红军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出具借条二张,借款日自2016年4月13日起计算,未约定借款利息。被告王佰玲又出具担保承诺书一份,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据以定案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二份、担保承诺书一份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周峰与被告王红军之间的借贷关系,由被告王红军向原告出具的借据、被告王佰玲出具担保承诺书可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而违约金的约定又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红军、王佰玲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红军偿付原告周峰借款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被告王佰玲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100元,由被告王红军负担,被告王佰玲连带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为光人民陪审员  张丽萍人民陪审员  李多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莉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