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执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1781黄贵轩、刘东兰与黄承喜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贵轩,刘东兰,黄承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781号申请执行人黄贵轩,男,1936年4月19日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刘东兰,女,1938年4月9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黄承喜,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黄贵轩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东白民初字第01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任何可执行财产信息,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仍然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同意程序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兴彬审 判 员 王根培助理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旭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苏0722执1781号申请执行人黄贵轩,男,1936年4月19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3604192619,住东海县黄川镇黄川村七组。申请执行人刘东兰,女,1938年4月9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3804092620,住东海县黄川镇黄川村七组。被执行人黄承喜,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631011263X,住东海县黄川镇黄川村七组。申请执行人黄贵轩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东白民初字第01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任何可执行财产信息,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仍然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同意程序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徐兴彬审判员王根培助理审判员王信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徐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