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17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存玉、孙桂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存玉,孙桂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723号之一被执行人:刘存玉,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孙桂彬,男,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执行人刘存玉的银行存款4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恩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大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