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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3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郑春奇与黑龙江省海林市海福运输车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春奇,黑龙江省海林市海福运输车队,赵德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富裕支公司,铁岭顺意运输有限公司,张晓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陈小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3民初1264号原告郑春奇,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定小区。被告黑龙江省海林市海福运输车队,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幸福三区1门9门市。被告赵德军,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太平庄镇2村*组**号。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富裕支公司,住所地富裕县南四小区二号楼1单元1号。法定代表人王海波,经理。被告铁岭顺意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新城区钻石路东北城K320房号。被告张晓光,男,36岁,汉族,住大庆市林甸县宏伟乡小树林村二屯。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平安路与科尔沁大街交汇处平安综合楼1#1-2。法定代表人尹志伟,经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卜奎大街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海波,经理。被告陈小秋,女,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和平社区***组**栋*号。原告郑春奇诉被告黑龙江省海林市海福运输车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经审查,原告郑春奇起诉被告铁岭顺意运输有限公司时未能提供被告铁岭顺意运输有限公司的住所详址经本院两次邮寄未能送达。经法院释明,原告郑春奇仍未能提供上述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通过其他途径又无法找到被告,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春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60元,应予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百权审 判 员  刘春芳人民陪审员  王海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宏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