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3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纪明水诉被告李本元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明水,李本元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3222号原告:纪明水,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本元,男,194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男,195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升,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纪明水与被告李本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纪明水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纪明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明水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纪明水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人民陪审员 李双华人民陪审员 阳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