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40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马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4077号原告:马某,女,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告:刘某,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献县。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马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巩新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会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