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曲洪明、山东恒力虎山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洪明,山东恒力虎山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1814号申请执行人曲洪明。被执行人山东恒力虎山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洪明与被执行人山东恒力虎山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荣劳人案字(2017)第38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卞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