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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万江与孙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万江,孙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324号申请执行人:刘万江,男,汉族,1972年4月28日出生,住通化县。被执行人:孙武,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万江与被执行人孙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万江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21执32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政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云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