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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137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中山乾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夏燕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乾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燕东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初13724号原告:中山乾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禹建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兴业,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燕东,男,1989年4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原告中山乾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岩城公司)与被告夏燕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乾岩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兴业、被告夏燕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乾岩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尚欠的首期购房款108100元及至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11月10日止为11089.93元),两项合共119189.93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尚欠的首期购房款108100元及逾期违约金(截至2016年6月15日的违约金7613.72元,从2016年6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1081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6月19日、2014年7月16日分别签订了《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条码:1401042137)。合同约定,被告(即买受人)向原告(即出卖人)购买位于中山市××路××房的房地产。买受人按银行按揭方式支付房款,即被告应以现金方式支付购房款150800元(其中,被告已支付38000元,未付的112800元分24期付清,即从2014年7月15日为第一期起,每月15日支付4700元,一直至2016年6月15日支付清该期款项止),剩余房款351000元于2014年8月16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合同第七条约定,“买受人有下列任一违约情况的,则自逾期之日起,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每日按总房价款的0.0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出卖人随时有权在无需催告买受人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出售所得全部款项归出卖人所有),同时买受人还应再按总房价的3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3)买受人选择按揭方式付款的,买受人未能按约定足额付清现金付款方式的该部分购房款,或……”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若乙方未依期支付上述款项,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款每天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违约金给甲方。”后来,被告成功办理银行按揭支付购房款351000元。但对于应以现金付清部分,被告仅于2014年9月18日支付了第一期4700元,之后再没有支付任何款项。期间,原告多次催被告前来支付剩余房款,均未果。目前,该房屋仅办理了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尚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即截止至起诉之日2016年11月10日,被告分两次合共支付首期购房款42700(38000+4700),尚欠购房款108100元,产生的逾期违约金(按每期应付未付款每天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为11089.93元,两项合共119189.93元。原告乾岩城公司就其诉请提供如下证据:1.《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2.收款收据二份、逾期违约金计算表一份;3.《通知函》及快递回单。被告夏燕东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当时被告购买原告的涉案房屋时,原告广告上说首付只需要付款38000元,被告至今还没取得涉案房屋的房产证,被告叫原告帮忙将涉案房屋出售,原告不同意,所以才产生这个纠纷。被告夏燕东未就其辩解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9日、2014年7月16日,夏燕东与乾岩城公司就购买中山市横栏镇新天二路星恒园16幢1203房的首期款余款112800元签订《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总房款为501800元。夏燕东选择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其中,首期款150800元,夏燕东已支付38000元。夏燕东分24期付清首期款余款112800元,从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在每月15号前付4700元。如逾期未缴,每逾期一日须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夏燕东按约定仅于2014年9月18日支付了1期的首期款4700元,此后未再支付。截至2016年6月15日,夏燕东尚欠乾岩城公司首期款108100元、逾期违约金7606.81元。涉案房产目前尚未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本院认为:乾岩城公司与夏燕东签订的《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夏燕东未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首期款,乾岩城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余下的首期款108100元及逾期违约金。夏燕东辩称其未取得涉案房屋房产证,但双方约定的乾岩城公司为夏燕东办理产权登记的最后期限尚未届至,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夏燕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山乾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首期款108100元及逾期违约金(暂计至2016年6月15日为7606.81元,从2016年6月16日起,以1081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山乾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4元,由被告夏燕东负担,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旭桂审判员  姚红波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文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