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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45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默与卢和松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默,卢和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4506号原告:张默,女,1982年1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王一,北京市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和松,男,1977年5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委托代理人:张胜利,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默诉被告卢和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立案。原告卢和松诉被告张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张默要求排除妨害的北京市昌平区北街家园七区8号楼2单元1702号与卢和松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所涉及的系同一套房屋,处理张默诉讼请求要以审查卢和松与张默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为前提,本院认为可以将两案合并审理,经对双方进行询问,双方均不持异议,故本院将张默起诉卢和松排除妨害一案并入卢和松起诉张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以反诉方式进行实际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京0114昌民14021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翟金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