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郑州黄河大观有限公司与张丰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黄河大观有限公司,张丰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47号原告:郑州黄河大观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李明,总经理。被告:张丰祥,男,汉族,1986年7月2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中原区人民法院以被告张丰祥的住所地位于金水区将案件移送至金水区人民法院。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住所地位于郑东新区范围,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金水区人民法院已无管辖权,就该案的管辖问题向我院申请指定管辖。经审查,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位于郑东新区,本院认为此案应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中原区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金水区人民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三十七条裁定如下:一、撤销(2017)豫0102民初2294号裁定。二、此案件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小青审判员 孙艳凌审判员 郭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