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云南志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文山天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忠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志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文山天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忠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992号原告:云南志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滇池路****号*号楼*幢*******号。文山办公地点:文山市河滨路2号东风时代广场B栋21楼。法定代表人:郭向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保平,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霜雪,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文山天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文山市河滨路*号东风时代广场附楼9-10。法定代表人:张新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莹,系被告文山天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杨忠仙,女,1967年7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原住文山市。原告云南志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文山天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忠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志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志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云南志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宏 浴审 判 员 赵 玲人民陪审员 欧阳月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 美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