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执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熊元磊、陈洁雯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元磊,陈洁雯,樊文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1执1593号被执行人:熊元磊。被执行人:陈洁雯。被执行人:樊文颜。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2016)苏1181刑初169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熊元磊犯抢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20年8月6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执行人陈洁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21年2月6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执行人樊文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20年8月6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公安机关扣押的赃款684元发还被害人孙某,三被告人尚未退出的赃款316元继续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孙某;扣押的作案工具匕首2把,予以没收。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依职权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3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要求三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18日,被执行人樊文颜履行了义务,被执行人熊元磊、陈洁雯既未能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17年4月7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熊元磊、陈洁雯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的信息;现被执行人熊元磊、陈洁雯正在服刑,本院未能对被执行人熊元磊、陈洁雯采取强制措施。2017年9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熊元磊、陈洁雯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们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81刑初169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时,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蔚彤审判员 顾玉辉审判员 沙军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应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