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4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罗通、刘东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通,刘东文,郑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4执593号申请执行人罗通,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寻乌县,现住寻乌县。被执行人刘东文,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现住寻乌县(原酒厂办公楼第二层第二套)。被执行人郑春燕,女,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巨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现住寻乌县(原酒厂办公楼第二层第二套)。本院2016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罗通与被执行人刘东文、郑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寻乌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4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刘东文、郑春燕应返还申请执行人罗通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3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10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承担诉讼费2900元,财产保全申请���1520元及执行费4400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刘东文、郑春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刘东文、郑春燕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6月22日,被执行人刘东文先行偿还了10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罗通,2017年6月28日,申请人罗通与被执行人刘东文、郑春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应于2017年10月9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罗通本案剩余欠款本金200000元及尚欠利息50000元,共计人民币250000元,申请执行人罗通同意放弃本案判决第二项确认的尚欠2000元及2016年8月10日起至今按月利20%计算的借款利息。欠款给付清楚后,申请执行人罗通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东文房产、车辆的查封。依照和解协议约定:在协议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罗通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赖月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曾宪章书 记 员 李兴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