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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4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易井、张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井,张云龙,杨家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4执456号申请人易井,女,1943年4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现住宾川县。申请人张云龙,男,1948年9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现住宾川县。被执行人杨家朝,男,1984年8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宾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易井、张云龙与被执行人杨家朝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家朝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易井、张云龙协商,于2017年10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建审判员 秦洁琼审判员 赵永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睿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