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民初20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泊头市垚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北省五矿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泊头市垚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湖北省五矿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1民初2053号原告(反诉被告):泊头市垚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洼里王镇姜桥村。法定代表人:谢雪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更显,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峰,该公司职工。被告(反诉原告):湖北省五矿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北路。法定代表人:夏瑞林,该公司董事长。人:戢洪洲,上海邦信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原告(反诉被告)泊头市垚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垚丰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北省五矿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五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垚丰公司及被告湖北五矿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诉中垚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合同货款人民币45149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0月起磋商买卖事宜,于2017年3月27日签订修改合同。原告方按约定的时间、按交易惯例以被告方的指示交付了货品,被告方除支付了人民币492832元的预付款外,没有再支付约定的余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被告湖北五矿辩称,1、合同约定原告应该于2015年4月25日前交付213吨铸铁盖板,但截至2017年4月25日,原告实际交付为53.840吨,原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被告有权依据合同法拒绝支付货款。2、原告主张支付逾期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约定。3、被告未违反合同约定,被告主张违约金,不符合合同约定。反诉中湖北五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2、被反诉人返还反诉人货款25.4739万元及承担违约责任;3、被反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7日,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垚丰公司向湖北五矿购买铸铁盖板34934套,213吨,总价款94.4325万元,垚丰公司应于2017年4月25日将货物全部送至天津港,垚丰公司确认已经收到湖北五矿预付货款49.2832万元。合同签订后,湖北五矿多次要求垚丰公司交货,但截至2017年4月25日,垚丰公司仅提供了53.84吨货物,货物价值为23.8039万元。湖北五矿认为垚丰公司无法按期交货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迟延交货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退还预付款25.4739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垚丰公司辩称: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不应解除,没有达到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2、反诉原告称要求返还货款25.4739万元,与事实不符,真实的事实是反诉原告至今尚欠我方451493元货款,至今未付。3、关于违约责任,应按合同及法律规定由反诉原告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垚丰公司向湖北五矿购买铸铁盖板34934套,213吨,总价款94.4325万元,垚丰公司应于2017年4月25日将货物全部送至天津港,垚丰公司确认已经收到湖北五矿预付货款49.2832万元。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本诉部分,原告垚丰公司称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3月27日签订购销合同,之后原告便积极组织货源,分批完成了合同履行的交付义务,但被告方除支付了492832元预付款之外,便没有支付剩余的款项,故此提起诉讼。提交证据:1、2017年3月27日购销合同一份,证实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2、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生产厂家泊头市中信铸造有限公司的询问笔录,及该产品的最终用户在国内的代理商义乌琼米贸易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的回信,该公司原来的名字为哈克苏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笔录证明盖板的生产厂家认可生产厂家将产品全部生产完毕,且高瑞辉全部提货完毕,短信证明盖板产品的使用方在国内的代理商琼米公司已经受到盖板,高瑞辉发的货用户琼米公司已经收到。3、提供湖北五矿委托原告方给琼米公司出具样品的两个快递单,及双方微信记录。4、提供2016年3月25日和石家庄新乐公司的购销合同一份,证明被告的代理人高瑞辉按照以往双方的交易习惯自行从厂家提货。5、2017年8月25日,原告方代理人姜峰对被告方代理人高瑞辉的录音两份,证明高瑞辉作为被告的全权代理人承认已经收到了原告方发出的全部盖板,以及为调解此事答应给付原告方45万元货款的记录。被告湖北五矿质证意见:1、2017年3月27日购销合同一份,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无异议。2、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生产厂家泊头市中信铸造有限公司的询问笔录,及该产品的最终用户在国内的代理商义乌琼米贸易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的回信,对于法院的调查笔录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根据法律规定,调查笔录属于证人证言,证人应该到庭接受被告的质证,笔录中的陈述不能证明存在涉案合同对应的产品,中信公司否认1.2.3号订单和涉案合同产品的关系,没有认可涉案购销合同产品的加工合同,中信说的数量和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的数量不相符,笔录证明不了原告的证明目的,对于短信,属于电子数据,应当出具相应的载体手机,短信的号码无法核实真实性,内容里没有说到“我老板”和“高先生”是谁,高瑞辉发的货不能完全代表五矿公司发的货,高瑞辉发的货是不是找原告公司、或者中信公司拿的都不能证明,与本案没有关联性。3、湖北五矿委托原告方给琼米公司出具样品的两个快递单,及双方微信记录,对于快递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寄件单位是五矿公司,寄件人是高瑞辉,证明不了快递所寄的内容是原告寄的,对于微信记录,无法核实真实性,应提供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也无法确认快递单和双方签订合同的关联性。4、2016年3月25日和石家庄新乐公司的购销合同一份,关于合同没有五矿公司盖章,关于微信记录应提供原始载体,微信聊天内容实际是否履行,被告不知情。5、2017年8月25日,原告方代理人姜峰对被告方代理人高瑞辉的录音两份,应提供原始载体,该录音是不是经过高瑞辉同意不知情,所以对其合法性不认可,公司没有书面授权高瑞辉和姜峰谈,所以高瑞辉与姜峰的录音不是五矿公司的意思表示,五矿公司对录音也不知晓,录音里高瑞辉说你把我往绝路上逼,说明谈话时高瑞辉受到胁迫,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录音中高瑞辉说发了十个货柜是应付姜峰,不是高瑞辉真实意思表示,也不是五矿公司意思表示,不能说明十个货柜是从垚丰公司拿的。被告湖北五矿提交高瑞辉和中信公司的交易记录一组,共三份,证明法院的笔录里面有六个货柜是高瑞辉自己和中信购买的,与原告无关,与被告也无关,是高瑞辉个人行为,所以原告说货柜是原告发的,不是事实。原告垚丰公司质证:被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诉争的没有关联性,属于复印件,无法核实真实性,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关于反诉部分,原告湖北五矿提交证据:1、双方的购销合同一份,证明合同合法有效。2、原告的报关单一份,证明反诉原告只收到的53840吨货物,报关单注明产品型号是铸铁盖板,重量是53840吨,货物价值是高瑞辉和对方业务经理的口头协商。反诉被告垚丰公司质证:1、对合同无异议。2、对报关单,真实性有异议,虽然是电子凭证,也因该有印章,对于关联性有异议,该报关单无法看出报关单上的货物和本案诉争的标的有关联性。本院认为,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本案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双方均予认可,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该合同约定的铸铁盖板34934套、213吨、总价款94.4325万元、垚丰公已经收到湖北五矿预付货款49.2832万元,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执焦点是湖北五矿是否收到垚丰公司合同约定的213吨货物。从原告垚丰公司提交的证据分析,高瑞辉代表被告湖北五矿在购销合同中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公章,故高瑞辉的民事行为所代表的即湖北五矿。湖北五矿认可已经收到原告垚丰公司53.84吨货物,且已经给付了预付款49.2832万元,而上述已经收到的货物是湖北五矿职工高瑞辉从泊头市忠信铸造有限公司提取的,从法庭的调查笔录中可以确认,高瑞辉从忠信公司陆续取走货物8个柜,高瑞辉所提走的货物恰是原告方垚丰公司在忠信公司定做的。被告湖北五矿认可收到其中一部分货物(2个柜),而否认收到剩余货物(6个柜)与常理不符。湖北五矿的最终收货方琼米公司也认可已经收到了合同约定的全部货物。至于高瑞辉取走货物是否全部报知湖北五矿,与垚丰公司无关。垚丰公司已经按合同履行了义务,湖北五矿没有付清货款,已属违约,剩余货款应予给付。湖北五矿反诉理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五矿给付原告垚丰公司货款451493元及延期付款违约金45149元,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二、驳回湖北五矿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72元,减半收取计4036元由被告湖北五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清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春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