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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民终36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光英、龚先美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光英,龚先美,张育刚,张育仲,张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终36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光英,女,195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龚先美,男,195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育刚,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光曦,贵州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9410667310。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端执,贵州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391119。原审被告:张育仲,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原审被告:张某,男,200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上诉人陈光英、龚先美因与被上诉人张育刚及原审被告张育仲、张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2民初5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2民初53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光英、龚先美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谢清明审判员  喻厚智审判员  袁波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梦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