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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行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单永富申请执行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永富,密山市公安局,于波,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382行初24号原告单永富,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密山市公安局,住所地密山市。法定代表人朱卫东,局长。行政机关负责人谷宪刚,系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马生亮,男,系密山市公安局黑台边防派出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李文良,男,系密山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第三人于波,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第三人张良,男,199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永富诉被告密山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单永富负担。审 判 长 孙建海人民陪审员 宋元杰人民陪审员 毕   航   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新   博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