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全喜与刘金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喜,刘金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1770号原告:刘全喜,男,1963年5月18日生,汉族,住修武县。被告:刘金河,男,196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全喜与被告刘金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全喜于2017年10月20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全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全喜承担。审判员 潘康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