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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全喜与刘金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喜,刘金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1770号原告:刘全喜,男,1963年5月18日生,汉族,住修武县。被告:刘金河,男,196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全喜与被告刘金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全喜于2017年10月20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全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全喜承担。审判员  潘康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