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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3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金荣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陆凯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荣花,陆凯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3141号原告:金荣花,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军,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慧仙,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凯荣,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负责人:刘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丰华。原告金荣花银诉被告陆凯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沈海星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练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