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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民初6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吴元峰与成都和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元峰,成都和信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6376号原告:吴元峰,男,195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贞祥、陈儒林,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和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马超东路280号1幢6楼。法定代表人:汤大祥,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元峰与被告成都和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吴元峰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成都和信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吴元峰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元峰撤回对成都和信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元,由吴元峰负担。审判员  文光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