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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3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张云财、浙江金盛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财,浙江金盛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3执307号申请执行人:张云财,男,195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浙江金盛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上江路198号经开区商务广场B幢150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82913890B。法定代表人:孙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云财与被执行人浙江金盛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云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303执3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孟代理审判员  许德圣代理审判员  王炯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叶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