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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刑更2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圣山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圣山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更2549号罪犯李圣山,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沂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六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李圣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28日交付执行。2017年9月29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根据年度评审、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李圣山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李圣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圣山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李圣山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圣山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圣山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2月2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嘉祥审判员  方道清审判员  邰玉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