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连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连某,侯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1975号原告张某,女,1989年出生,住洮南市。被告连某,男,地址:吉林省洮南市。被告侯某,女,地址:吉林省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张某诉连某、侯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玉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宫文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