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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连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连某,侯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1975号原告张某,女,1989年出生,住洮南市。被告连某,男,地址:吉林省洮南市。被告侯某,女,地址:吉林省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张某诉连某、侯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玉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宫文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