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64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震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震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6475号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泸青平公路1881号4009幢一层A区179室。法定代表人:刘明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栾伟锋、金乐园,系原告员工。被告:何震琪,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震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吕兴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成丽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