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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现周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现周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9刑初35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现周,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农民。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6月5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永年区看守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现周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现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2日,小路(身份不明,未查实)以介绍对象为名,将被告人赵现周带至石家庄市元氏客运站与被害人王某1见面。赵现周与王某1两人均表示同意交往后,赵现周给了王某1和小路见面礼以及媒人礼,之后由赵现周将王某1领回了自己在邯郸市永年区辛庄堡乡的家中。次日,王某1提出离开,遭到了赵现周的拒绝,赵现周要求王某1支付自己所出的礼钱以及路费等花费后方可离开,并用塑料管、绳子抽打被害人王某1,对王某1进行看管,限制其人身自由。后王某1联系其石家庄市赞皇县的朋友李某帮助还钱,李某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在当地公安机关与永年公安机关的帮助下,王某1于2017年4月25日被解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现周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判处。被告人赵现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2日,小路(身份不明)以介绍对象为名,将被告人赵现周带至石家庄市元氏客运站与被害人王某1见面。赵现周与王某1两人均表示同意交往后,赵现周给了王某1和小路见面礼以及媒人礼,之后由赵现周将王某1领回了自己在邯郸市永年区辛庄堡乡的家中。次日,王某1提出离开,遭到了赵现周的拒绝。赵现周要求王某1支付自己所支出的礼钱以及路费等花费后方可离开,并用塑料管抽打被害人王某1,对王某1进行看管,限制其人身自由。后王某1联系其石家庄市赞皇县的朋友李某帮助还钱,李某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在当地公安机关与永年公安机关的帮助下,王某1于2017年4月25日被解救。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现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赵某、王某2的证言,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被告人赵现周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和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现周以索取彩礼钱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挟持被害人,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其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量刑幅度内给予刑罚处罚。被告人赵现周具有殴打情节,从重处罚。被告人赵现周系初犯、偶犯,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本院在对其量刑时,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现周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12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杨现平审 判 员  单飞鹏人民陪审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