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3执3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苏海林诉孟克毕力格、布勒德、金竹花、革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海林,布勒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3执335-7号申请执行人:苏海林,男,汉族。被执行人:布勒德,男,蒙古族。本院作出的(2017)内0623执33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布勒德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永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米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