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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3执3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苏海林诉孟克毕力格、布勒德、金竹花、革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海林,布勒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3执335-7号申请执行人:苏海林,男,汉族。被执行人:布勒德,男,蒙古族。本院作出的(2017)内0623执33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布勒德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永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米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