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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谢晓军危险驾驶一案286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晓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2刑初286号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晓军,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濉溪县人,初中文化,持机动车B2D证。2017年10月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诉刑诉〔2017〕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晓军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锋、赵瑞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晓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7日20时许,被告人谢晓军酒后驾驶浙BXXXVX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府谷县煤检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提取谢晓军血液,并委托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醇浓度检验,结果为119.07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10)规定:“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为醉酒驾车”。被告人谢晓军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80mg/100ml的标准,属醉酒驾车。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晓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晓军拘役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府谷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对被告人谢晓军血样提取登记表、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血醇检验报告、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证与行驶证查询信息、被告人谢晓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晓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晓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次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