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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4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刚与尚旭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尚旭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4230号原告:李刚,男,汉族,1979年9月26日出生,住新泰市。被告:尚旭媛,女,汉族,1987年7月15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迎暄大街100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需要与另一案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亓咏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靳泽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