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4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刚与尚旭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尚旭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4230号原告:李刚,男,汉族,1979年9月26日出生,住新泰市。被告:尚旭媛,女,汉族,1987年7月15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迎暄大街100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需要与另一案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亓咏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靳泽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