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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1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刘玲第、陶益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刘玲第,陶益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1执733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住所地本市檀山路8号。法定代表人孙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玲第,男,1982年5月生,汉族,住新区。被执行人陶益琴,女,1983年6月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与被告刘玲第、陶益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11民初字34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两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4万余元以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存款、无支付宝送达地址、无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按照执行依据中载明的被告住址进行调查,发现该房屋已经于2016年1月份过户到他人名下,两被执行人现已经不在此居住;4、本院到镇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该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记录;5、本院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罚款措施。7、本院已经约谈申请人,告知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现状,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人员告知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理解。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以及相关工作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执行人员已经进行了执行谈话;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人,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11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牟宗洋审判员  杜薇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江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