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执25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万传娥、刘后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传娥,刘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2572-1号申请执行人:万传娥,女性,汉族,居民,兰陵县,被执行人:刘后玲,女性,汉族,居民,尚岩镇居庄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324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2017)鲁13民终372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万传娥与被执行人刘后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后玲所有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