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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72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张运林与宁波建业船业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运林,宁波建业船业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72民初1731号原告:张运林,男,汉族,山东省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威,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镇江,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建业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鲍建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耀,宁波市浦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宇,宁波市浦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运林与被告宁波建业船业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张运林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案件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运林撤回对被告宁波建业船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613元,减半收取计39806.5元,由原告张运林负担。审 判 长  李雪莲审 判 员  李俊锋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