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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8民初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滴泽易炳贵与重庆市海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刘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滴泽,易炳贵,重庆市海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刘波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1899号原告:张滴泽,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艳,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易炳贵,男,1960年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艳,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海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滨江大道730号负一层。法定代表人:李天碧,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波,男,1968年8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滴泽、易炳贵与被告重庆市海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刘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滴泽、易炳贵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滴泽、易炳贵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滴泽、易炳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滴泽、易炳贵负担。审判员  胥仲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莫镇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