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民初67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杭州临平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与毛彪、陈王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临平客运出租有限公司,毛彪,陈王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6786号原告:杭州临平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金桥花苑**号楼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494877627。法定代表人:高福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飞,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毛彪,男,199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被告:陈王杰,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原告杭州临平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与被告毛彪、陈王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杭州临平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临平客运出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临平客运出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临平客运出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孟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