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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执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卢婷婷、覃兴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婷婷,覃兴财,覃永钊,梁松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1094号申请执行人:卢婷婷,女,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覃兴财,男,200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覃永钊,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梁松娣,女,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婷婷与被执行人覃兴财、覃永钊、梁松娣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报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覃兴财、覃永钊、梁松娣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78507.7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为78507.76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人名单。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庆朝审判员  王锦荣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其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