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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2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甘肃古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宗敬、刘淑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古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宗敬,刘淑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22民初1734号原告:甘肃古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古浪县古浪镇建设路。法定代表人:景舜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菊,女,系该行古丰支行行长。被告:马宗敬,男,1956年3月1日生,住古浪县。被告:刘淑琴,女,1981年12月1日生,户籍所在地古浪县,现住古浪县。原告甘肃古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宗敬、刘淑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菊、被告刘淑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宗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息随本清。事实及理由:2014年4月30日,马宗敬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签订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率为7.38%。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利息并计收复利。同时,被告刘淑琴对上述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给付借款人马宗敬20000元借款。但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马宗敬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刘淑琴辩称,原告陈述的事实属实,马宗敬是我公公,这笔贷款借到后由我与我丈夫马开红使用了。贷款到期后因我们没有赚上钱,故未能按时偿还。愿意偿还借款本息,但目前因孩子生病、经济困难,暂时没有能力偿还。原告当庭提交了借款人身份联网核查表复印件2份、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复印件1份、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复印件1份、贷款催收通知书复印件1份、本院(2016)甘0622民初1699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以上证据刘淑琴均无异议,本院确认其证明效力并在卷佐证。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本院认定有证明效力的证据,查明如下事:2014年4月30日,马宗敬向原告借款20000元,刘淑琴(系马宗敬儿媳妇)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4月29日),借款年利率7.38%,并对逾期罚息及复利进行了约定,担保期间为该笔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马宗敬发放了贷款20000元。借款到期后,因二被告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原告曾于2016年11月份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明确于2016年11月26日驳回原告起诉。此后马宗敬仍未主动偿还借款,刘淑琴亦未履行担保责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马宗敬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不依约清偿原告借款,显属违约,故应承担违约民事责任。刘淑琴作为借款的连带保证担保人,对借款本息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宗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马宗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甘肃古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元,息随本清。刘淑琴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马宗敬、刘淑琴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本院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不予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算起)。审判员  尹文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红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