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4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严可辉、艾先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可辉,艾先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4执429号申请执行人:严可辉,男,195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被执行人:艾先文,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松溪县。申请执行人严可辉与被执行人艾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724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艾先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严可辉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艾先文偿还借款11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查询对被执行人艾先文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也无工资收入,同时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工商等均无登记记录。2017年10月17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征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严可辉表示已知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724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积标审判员 史跃文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