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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7执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殿元与被执行人张进武、冷秀卿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殿元,张进武,冷秀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7执1108号申请执行人:张殿元。被执行人:张进武、冷秀卿。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业经海阳市人民法院(2015)海留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进武的银行存款至3278.00元。冻结被执行人冷秀卿的银行存款至327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希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