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3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夏某1与杨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1,杨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3162号原告:夏某1,女,201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法定代理人:夏某2(原告母亲),女,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夏荣伟(原告外公),男,195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告:杨某,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1与被告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