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民终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建春与白建录、刘金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建录,刘金兰,韩燕平,白孙玲,白皓辰,陈建春,闫兆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白三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终14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建录。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兰,山西省临县林家坪镇沙垣村。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燕平。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孙玲。法定代理人:韩燕平(系上诉人母亲),女,1986年4月1日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林州市姚村镇西牛北牛自然村。上诉人(原审被告):白皓辰。法定代理人:韩燕平(系上诉人母亲),女,1986年4月1日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林州市姚村镇西牛北牛自然村。六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宏文,山西宏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六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香水,山西宏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兆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住所地离石区新华街。负责人:李学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军,山西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白三保。上诉人白建录、刘金兰、韩燕平、白孙玲、白皓辰因与被上诉人陈建春、闫兆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原审被告白三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7)晋1102民初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7)晋1102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白建录、刘金兰、韩燕平、白孙玲、白皓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6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艳丽审判员 穆沛华审判员 张晓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振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