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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6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与安徽朗世光电有限公司、张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安徽朗世光电有限公司,张炜,张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6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住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人民西路238号,法定代表人:李鑫,机构代码:15222239-0。被执行人:安徽朗世光电有限公司,住颍上县工业园区管鲍路,法定代表人:张兰生,机构代码:56666968-X。被执行人:张炜,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张珏,女,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安徽朗世光电有限公司、张炜、张珏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的房产已经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轮后查封,且双方已经达成私下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首封法院处置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刚审判员  蔡军审判员  刘洋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