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曾令芳、罗凯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令芳,罗凯,罗汪涛,罗鑫鑫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1刑初19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令芳,小名小令芳,男,汉族,1997年11月22日生于贵州省大方县,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大方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8日经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5月23日由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被告人罗凯,小名小凯,男,汉族,1994年1月16日生于贵州省大方县,初中文化,工人,住贵州省大方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8日经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5月19日由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岩珈,贵州靖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罗汪涛,小名小涛,男,汉族,1995年11月8日生于贵州省大方县,初中文化,贵阳喷水池重庆老火锅店服务部部长,住贵州省大方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8日经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5月19日由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辩护人黄朝云,贵州紫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罗鑫鑫,小名小鑫鑫,男,汉族,1998年6月13日生于贵州省大方县,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大方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8日经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5月19日由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辩护人吴明月,贵州紫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7]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鑫鑫、曾令芳、罗汪涛、罗凯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7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符平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鑫鑫、曾令芳、罗汪涛、罗凯及辩护人吴明月、黄朝云、李岩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5日,因曾令芳追罗鑫鑫的女朋友蒙某被罗鑫鑫发现,于是罗鑫鑫与曾令芳在QQ上互相辱骂并相约当天晚上在黄泥塘变电站打架,随后曾令芳纠集王某1(另案)、张某等人帮忙打架,罗鑫鑫也纠集罗汪涛、罗凯等人帮忙打架。当晚,曾令芳等人到约定地点等候,等了很久未见罗鑫鑫等人到来,曾令芳、王某1、张某等人决定到黄泥塘街上去看对方来没有,在骑摩托车到荒田冲时,曾令芳停车接电话。此时,罗鑫鑫、罗汪涛、罗凯等人驾驶两辆车来到荒田冲与曾令芳等人相遇,罗鑫鑫、罗汪涛、罗凯等人提着事先准备好的锄头把下车,王某1、张某等人见对方人多,第一时间逃离了现场,曾令芳提着刀子与罗鑫鑫等人殴打,在斗殴过程中,曾令芳被罗鑫鑫、罗汪涛等人用锄头把打伤,同时罗凯等人使用锄头把将曾令芳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砸毁,之后罗鑫鑫、罗汪涛、罗凯等人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曾令芳的损伤为轻伤二级。指控上述事实,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移送的证据有:1、物证锄头把等工具;2、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3、大方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指认等笔录;4、鉴定意见;5、证人王某1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罗鑫鑫、曾令芳、罗汪涛、罗凯的供述和辩解;7、视听资料等。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罗鑫鑫、曾令芳、罗汪涛、罗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罗鑫鑫、罗汪涛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被告人罗鑫鑫、罗汪涛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令芳、罗凯具有坦白情节,可以对被告人曾令芳、罗凯从轻处罚。为此,特向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罗鑫鑫、曾令芳、罗汪涛、罗凯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均请求从宽处理。被告人罗鑫鑫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解称:被告人罗鑫鑫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其因女朋友被曾令芳骚扰,才与曾令芳相约斗殴,犯罪情节并不恶劣;案发后,其父代其向曾令芳赔偿了5000元的医疗费。综合上述情节,建议对罗鑫鑫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汪涛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解称:1、罗汪涛不是犯意的提起者,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罗汪涛只为自己在本案中实施的行为负责;2、相关证据显示,案发当时,罗汪涛使用的是伸缩棍,全部展开后只有六七十厘米,比起锄头把、刀子的杀伤力轻很多,且当时伸缩棍是打在曾令芳的腿上,但是曾令芳的住院病历中并没有腿部受伤的记载,故其不应当为曾令芳的伤情承担责任;3、罗汪涛没有损毁曾令芳的摩托车,其也不应当对曾令芳的摩托车的损坏承担责任;4、罗汪涛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自首;5、罗汪涛在实施犯罪时的主观恶性不强,只是不能正确处理朋友关系而参与斗殴;6、罗汪涛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小;7、罗汪涛有悔罪表现。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罗汪涛减轻处罚。被告人罗凯的辩护人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亦不持异议,但辩解称:罗凯在本案事前、事中、事后均不知道斗殴的对方是谁,也不知道为什么斗殴,其主观上没有积极参与的想法,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伤害对方任何人的行为,在整个犯罪实施过程中仅起到凑人数的作用,属于从犯。罗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参与犯罪的事实,认罪和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综上,建议对罗凯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5日,因曾令芳追罗鑫鑫女朋友蒙某被罗鑫鑫发现,于是罗鑫鑫与曾令芳在QQ上互相辱骂并相约当天晚上在黄泥塘变电站打架,随后曾令芳纠集王某1(另案)、张某等人帮忙打架,罗鑫鑫也纠集罗汪涛、罗凯等人帮忙打架。当晚,曾令芳等到约定地点等候,等了很久未见罗鑫鑫等人,曾令芳、王某1、张某等人决定到黄泥塘街上去找对方。在骑摩托车到荒田冲时,曾令芳停车接电话。此时,罗鑫鑫、罗汪涛、罗凯等人驾驶一辆面包车和一辆越野车来到荒田冲与曾令芳等人相遇,罗鑫鑫、罗汪涛、罗凯等人提着事先准备好的锄头把等工具下车,王某1、张某等人见对方人多,第一时间逃离了现场,曾令芳提着刀子与罗鑫鑫等人相互殴打,在斗殴过程中,曾令芳被罗鑫鑫、罗汪涛等人打伤,同时罗凯等人将曾令芳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砸毁,之后罗鑫鑫、罗汪涛、罗凯等人迅速逃离现场。经大方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令芳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其被损毁的摩托车经大方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损坏的部件价值1233.00元。曾令芳住院治疗期间,罗鑫鑫的父亲支付了医疗费50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由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曾令芳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12月25日早上,其与一个网名叫“毒狼”的人在手机QQ上聊天时,互相就骂起来。二人便相约于当日21时在大方县黄泥塘镇变电站打架。当日20时许,其邀约了张某、王某1、小文某、曾某5等人骑摩托车前往约定地点,但对方一直没有出现,其又通过手机QQ发信息催促对方。21时许,一辆白色的越野车来到变电站,车上下来四五个人,其中有一个网名叫“燕丫头”的女子。一个偏胖的男子问清楚他们是准备和“毒狼”等人打架的人,就说大家都是认识的,何必要打架,曾令芳说既然偏胖的男子认识“毒狼”,就叫他把“毒狼”叫出来,随后这些人就上车往黄泥塘方向走了。曾令芳等人在变电站等了两个左右小时,仍不见对方来,几人便商量骑车到黄泥塘去找对方。曾令芳等人骑车经过黄泥塘荒田冲,其停车接听电话时,黄泥塘方向下来两辆车停在他们的身边,其中一辆面包车,一辆白色越野车,两车上共下来十多个男子,有的手里提有木棒,一个男子说“打”,提有木棒的那些男子就先冲上来张某龙王某1鹏、文某子看见对方人多就跑了。曾令芳和对方对打时,手里的刀子被打落在公路边,头部被打出了血,其跑到公路边一厕所旁的边沟时被对方围住,对方抡起木棒等朝他的身上一阵乱打,其用手护住头,爬到菜地里,对方有三四个人又去砸他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等面包车和越野车掉头回来,对方就全部上车往黄泥塘方向跑了。之后,其打电话给二曾某1益曾某1益赶来把他送去了长安医院,随后报了警,民警就来出警了。双方之所以邀约打架,是因为曾令芳在手机QQ上认识一个网名叫“燕丫头”的女生,他在追求这个女生时,被燕丫头的男朋友知道了,二人便在网上互骂,还相互邀约打架。对方用的木棒看上去像锄头把,长一米左右,打架结束就提走了王某1鹏张某龙、文某子等人是曾令芳组织去的王某1鹏在家提了一根钢管、一把刀,刀子在曾令芳打架时被打落在荒田冲的公路边了王某1鹏跑的时候也把钢管丢了。对方来打架的人是“毒狼”召集来的。打架的当天晚上,曾令芳停在路边的一辆摩托车被对方砸坏,大概需要修理费1000多元。2、被告人罗鑫鑫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12月25日,因曾令芳追他的女朋友,就与曾令芳相约在黄泥塘变电站打架。其从毕节借了一辆面包车和罗汪涛赶回黄泥塘,途中邀约了羊场镇的五个男子,还电话安排罗凯等人先去踩点,看对方有多少人。当晚21时许到达黄泥塘后,又去小四川的店铺里买了十多根锄头把,分别放在面包车和罗凯的白色越野车上。去找曾令芳等人打架时,在荒田冲遇到曾令芳等人,罗鑫鑫一下车就去打对方一个提着钢管的人,之后,罗鑫鑫和罗汪涛就喊开始打,对方见罗鑫鑫一方人多,就骑着两辆摩托快速地离开了,只有曾令芳一个人冲上来和罗鑫鑫等人对打,曾令芳提刀砍了罗鑫鑫的背一刀,衣服砍破了,但没有伤到身体。罗鑫鑫提锄头把将曾令芳的刀子打落在地,又用锄头把打了曾令芳的头部一下,曾令芳就往菜地里跑,其他人就冲上来,罗汪涛用伸缩棍打在曾令芳的小腿上,有两个羊场镇来的人打了曾令芳背部几锄把。曾令芳被追着打,就掉下路边的沟里,罗鑫鑫等人又朝曾令芳一阵乱打。罗鑫鑫怕打出事,就叫大家停手了。罗凯提着锄头把将曾令芳等人停在路边的一辆摩托车的反光镜、路码表、油箱砸了杨某1财罗某2香把车掉头回来,大家就上车往黄泥塘方向走了,在黄泥塘大酒店门口刚下车,有人就说对方已经报警了,大家又赶紧上车,把羊场镇来的几个人送回羊场镇。有两根锄头把被罗鑫鑫受伤的手指滴血在上面,其怕被公安机关发现血迹找到他,就把这两根锄把扔在发动机厂的围墙里了,另外的几根被羊场镇的那几个人拿走了。随后,罗凯罗某2香曾某3鹏开着白色越野车回黄泥塘,罗鑫鑫杨某1财、罗汪涛蒙某群开车往大方方向走杨某1财在大方镇迎宾大道路口下车后,罗鑫鑫等人就开车去毕节了。打架之前,罗凯去变电站看时,曾令芳一方有二十多人,在荒田冲遇到曾令芳时只有八九个,但只有曾令芳一个人还手,其他人都跑了。在打架时,罗鑫鑫右手大拇指被刀划伤流血了,但不严重,罗鑫鑫一方的其他人都没有受伤。罗鑫鑫一方参与打架的人是其和罗汪涛组织去的,打架前又安排罗凯罗某2香去踩点,罗鑫鑫又去购买锄把作准备,安罗某2香杨某1财负责开车接送杨某1财驾驶的面包车是罗鑫鑫从毕节借来的,车牌号贵F×××××6罗某2香驾驶的白色越野车是罗凯的,车牌号贵F×××××7。罗鑫鑫的电话号码150××××13733,QQ号22×××255,网名叫“毒狼”蒙某群的小名叫小燕,电话号码183××××66588,QQ号55×××799,网名叫“燕丫头”。羊场镇的那几个男子曾某3鹏的朋友,曾某3鹏帮忙联系的,罗鑫鑫不认识。3、被告人罗汪涛的供述与辩解:因为曾令芳追罗鑫鑫的女朋友,罗鑫鑫就与曾令芳相约在黄泥塘变电站打架。罗汪涛和罗鑫鑫借了一辆面包车从毕节开到黄泥塘。途中,罗鑫鑫用罗汪涛的手机联系了一些人,约好在羊场镇与贵毕公路的交汇处去接,他们接到人后,又用手机QQ联系罗凯,叫罗凯先去变电站看对方有多少人,都提有什么工具。到黄泥塘大酒店与罗凯罗某2香等人会合后,又去小四川家买了十多根锄头把,就赶去黄泥塘变电站找对方接嘴。车子开到荒田冲时,就遇到曾令芳等人,曾令芳看到罗凯等人后,就提着一把五六十公分长的刀子跑过来和他们对打,曾令芳随后就被他和罗鑫鑫、罗凯等人围着打。他们开去的面包车是从毕节借来的,另一辆白色的中华V3是罗凯的,去打架时罗某2香驾驶,车牌尾号是997。打架之前,罗汪涛并不认识曾令芳,之后才知道的。打架之后,有两根锄头把上因为有罗鑫鑫的血迹,就丢在了羊场坝乌鸦洞,其余的被羊场镇参与打架的那些人拿走了。中华V3上的锄头把罗某2香说有一根丢在了去黄泥村六合组的路上了,其余的不知道丢在什么地方。打架的时候,罗汪涛拿的是一根三截甩棍,罗某2香买的,打架当天罗汪涛罗某2香带来的。罗汪涛的电话152××××19722,QQ号19×××000。当晚还看到罗凯提锄头把打砸摩托车,把摩托车的反光镜、油箱、仪表盘等都砸了。打架之后,大家就开车往羊场镇方向走,羊场镇的五六个男子下车后罗某2香、罗凯曾某3鹏杨某3杰就开车回了黄泥塘,罗汪涛、罗鑫鑫、小燕杨某1财开面包车上大方杨某1财在大方下车后,罗汪涛、罗鑫鑫、小燕就开车回毕节了。罗汪涛、罗鑫鑫、罗凯以及羊场镇的五六个男子都参与打架了,是罗汪涛和罗鑫鑫组织去的,锄头把是罗鑫鑫去买的杨某1财罗某2香开车接送人也是罗汪涛和罗鑫鑫安排的。4、被告人罗凯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12月25日19时许,其罗某2香、罗鑫鑫的女朋友在黔西玩耍时,听罗鑫鑫在手机QQ上说有人要打他,罗凯等人就从黔西赶回来。罗鑫鑫又在电话里安排他们去黄泥塘变电站看对方有多少人。他们第一、二次去都没有看到人,第三次去的时候已经是当晚21时许了,发现路上停了七八辆二轮摩托车,路边站有十多个男子,手上提有刀子、木棒、钢管等。第四次罗凯又开车杨某1财、小军妹去变电站,小军妹下车看了一下路边的人就上车了,之后他们便开车回到黄泥塘大酒店门口继续等罗鑫鑫,又去荒田冲捡了几根木棍丢在车上准备打架时用。后罗鑫鑫开了一辆面包车赶到酒店门口,车上下来十来个男子,其中一个是罗汪涛,其余的都是羊场镇的人。罗凯给罗鑫鑫说了变电站的情况,罗鑫鑫就去买了十多根锄头把丢在两辆车上。当日22时许罗某2香杨某1财分别开着罗鑫鑫从毕节开来的面包车和罗凯的白色越野车,带曾某3鹏等十多个人去找曾令芳等人打架。车开到荒田冲时杨某1财罗某2香将车停下,其余的人就从车上下来,手里都拿有锄头把,只有罗汪涛提的是一根铁质的甩棍。当时路上有四个男子,旁边停放有二辆摩托车,罗鑫鑫就带着大家围上去,对方只有一个男子反抗,其余的都跑了。大家用手里的工具对这个男子一阵乱打,把他打趴在地上,罗凯看见公路边的一辆摩托车,提着锄头把就去一阵乱砸,有三个男子看到他砸,也去砸。随后大家就都乘车离开了,车开到黄泥塘大酒店门口,下车后听说已经有人报警了,大家又上车继续开车沿贵毕公路往羊场镇方向走。罗凯在羊场镇加油站等到罗鑫鑫后,罗鑫鑫等人去了大方,他罗某2香曾某3鹏开车回黄泥塘了,途中将车上的木棍丢在路边的沟里了。听说被打的那个男子和小燕在手机QQ上聊天,罗鑫鑫知道后就和那人在网上互骂,又约好在变电站打群架。去打架的人是罗鑫鑫、罗汪涛组织的,罗鑫鑫还安排罗凯等人先去约定的地方踩点。与罗凯等人一起去的还杨某3杰,因杨某3杰才十四岁,罗凯没有让他参与打架,他就一直坐在车上。二、证人证言1、证王某1鹏的证言:2016年12月25日,其与曾令芳在QQ上聊天时,曾令芳叫他喊几个人帮忙打架,他就答应了。他打电话喊瞿某法杨某2虎马某文曾某6雪,并瞿某法等人在黄泥塘变电站等。曾令芳又喊张某龙曾某2双均曾某5江等人,他们在变电站汇合后,大家就站在公路边上等对方。当时他提了一根钢管,曾令芳提有一把刀子曾某6雪拿了一根撬胎棍张某龙拿了一根钢管,其怕对方提有工具,又去路边找了几根木枋来给没有带工具的人。其与曾令芳等人在公路边等了约两小时,见一辆白色越野车从鸡场方向过来,停靠在路边观察踩点,后就朝黄泥塘方向走了。曾令芳张某龙提议到黄泥塘街上去看对方来了没有,大家就骑摩托车朝黄泥塘方向走,经过荒田冲时,曾令芳下车接听电话,突然从黄泥塘方向下来一辆面包车和一辆白色越野车,从车上下来十多个男子,手里都提有木棍,其听到一个男子说“就是他们,打”,那十多个男子就围过来,曾令芳提着一把刀和对方对打,对方就围住他乱打。其看到对方人多,就张某龙马某文等人赶紧跑,其跑到路边一户人家猪圈里躲起,待对方人走后才出来,发现曾令芳已被人送去了医院,曾令芳的摩托车被人砸坏在路边。曾令芳打架用的刀子杨某2虎提来的,长约八十公分,单刃未开锋,握把处用黑色毛线缠绕,杨某2虎还没有打架就先行离开了,离开时,曾令芳杨某2虎把刀留下,他就接过刀交给曾令芳。其逃跑时丢弃的钢管长约一米二,直径约三厘米。2、证张某龙的证言:案发当日,其受曾令芳的邀约,一起去黄泥塘变电站等对方来打架。听曾令芳说,他在网上认识一个女生,女生的男朋友在网上骂他,双方又约起在变电站见面解决。他们在变电站等的过程中,一辆白色越野车开过来停在路边,从车上下来五男一女,其中一个胖子问他们准备了木枋、钢管等是要做什么,随后那些人就开车离开了。因为天气寒冷,他们中有三个男子就先骑车走了,他也骑车带着曾令芳、小鹏鹏从变电站门口出来往黄泥塘方向走,经过荒田冲时,他停车让曾令芳接电话,此时,从黄泥塘方向下来一辆面包车和一辆白色越野车,从车上下来十多个男子,有些人提着木枋张某龙看到对方人多,就把车推倒在地,大家就迅速朝黄泥塘方向跑。他和小鹏鹏跑脱了,曾令芳被对方围住殴打。对方人走后,他回到荒田冲时,发现曾令芳已经被人送去了医院。他们去医院看望曾令芳时,就有警察来出警了。3、证马某文的证言:案发当日王某1鹏向他借摩托车去打架,他不放心把车借王某1鹏,就王某1鹏一起去了。他们到变电站时,已经有十多个男子在那里了,手里都没有拿东西。在等待的过程中,曾令芳一直打电话问对方来了没有。之后,他们又骑车到黄泥塘荒田冲,曾令芳停车接电话时,一辆面包车和一辆白色越野车赶过来将他们围住,车上下来十多个男子,手里都拿着一米左右的木棒。他听见有一个男子喊打,他就骑着车往黄泥塘方向跑了,摩托车后备箱还被人砸了一下王某1鹏一脚踩空掉在路边的沟里。他到鸡场街上后王某1鹏打电话叫他去王某1鹏,他回到荒田冲接王某1鹏时,才知道曾令芳被人打伤住院了。他不清楚打架的原因,王某1鹏喊他去的王某1鹏是曾令芳喊去的。4、证田某国的证言:其在黄泥塘派出所对面和旁边开了两间五金店,熟悉的人都叫他小四川。2016年12月25日晚20时许,有一辆面包车和一辆白色越野车停在他家门口,从车上下来一个女生和六个男生,说要买二十根锄头把去工地上用,但他总共只找到十三根,其中一个男生付钱后,把锄头把抱上车就朝黄泥塘大酒店方向走了。买锄头把的男子看上去有二十岁的样子,身材偏瘦,身高约一米七。其卖出的锄头把都是木质的,长约一米,粗的一头直径约七公分,细的一头直径约四公分。5、证蒙某群的证言:其小名叫小燕,网名叫“燕丫头”,罗鑫鑫是她的男朋友。2016年12月中旬时,她在QQ上认识了曾令芳,两人见面后,曾令芳还送她回家。罗鑫鑫看到她和曾令芳的聊天记录,就加了曾令芳的QQ,两人在QQ上相互决骂,约定于2016年12月25日晚在黄泥塘变电站打架。2016年12月25日晚,罗鑫鑫、罗汪涛、罗凯等人去找曾令芳等人时,在黄泥塘荒田冲遇到曾令芳等人,就把曾令芳打伤了。其证实的其余内容,与被告人罗鑫鑫、罗汪涛、罗凯等供述的内容一致。6、证罗某1进的证言:案发当晚,其在黄泥塘大酒店旁的烙锅屋和朋友吃东西时,看到罗凯罗某2香开车在酒店门口等人,随后,罗鑫鑫、罗汪涛等人从贵毕路方向开了一辆面包车过来,从车上下来七八个男子,都是羊场镇的人,其中一个叫小尾巴,一个叫小石头,听说要去黄泥塘变电站打群架。其想去看一下对方是什么人,如果认识的话,喊走就行了。他到变电站时,看到路上停放有四五辆摩托车,路上站有八九个男子,其中有小海幺和小华,为了避免小海幺和小华被打,他就喊二人骑摩托车送他到黄泥塘大酒店来。之后,罗凯罗某2香、罗鑫鑫、罗汪涛等人就朝西河方向去了,十多分钟后又全部回来了,听说下手重了,都把人打伤了,又听说被打伤的人报警了,羊场镇来的七、八个男子就朝黄泥塘广场方向跑了。7、证曾某2双均的证言:2016年12月25日晚22时许,其同村彭某运给其打电话说曾令芳被人打了,叫他去看。他就和堂曾某5江一起骑摩托车到黄泥塘镇荒田冲,看到曾令芳的二轮摩托车倒在路边,已经被砸烂了。他们就在公路边喊曾令芳,听到曾令芳在路边的菜地里答应他们,看到曾令芳躺在土里,他们去把曾令芳扶起来后,曾令芳的二叔小老万也来了,小老万曾某5江把曾令芳送到长安医院,他把曾令芳的摩托车扶起来,发现油箱、路码表、反光镜、灯罩等被砸坏了。其把摩托车朝黄泥塘方向推了大概百把米的样子曾某5江又来接他,他曾某5江就去了医院,医生正在给曾令芳包扎时,就有警察来出警了。其不清楚曾令芳为什么被人殴打,也不知道是被谁打的。8、证杨某1财的证言:案发当天,其接到罗鑫鑫的电话,说有人要打罗鑫鑫,叫他帮忙。之后,他便遇罗某2香、罗凯及罗鑫鑫的女朋友等人驾驶一辆白色的中华V3到黄泥塘大酒店门口,就问他们有人要打罗鑫鑫是怎么回事罗某2香和罗凯都说不清楚。随后,他就罗某2香、罗凯等人一起驾车去黄泥塘变电站,看到七八个摩托车停放在路边,有十几个人,有几个分别拿着刀子、钢管、木棒等工具,其中一个拿着木棒的男子拿出手机,打开QQ聊天记录问他记录里的哪个人是谁,他看了后说是他的一个兄弟,还劝说大家都是附近的人,有什么事好好说。他们回到黄泥塘大酒店几分钟后,罗鑫鑫和罗汪涛就开着一辆面包车来了,一起来的还有几个不认识的男子,听说是从羊场镇来的。罗鑫鑫叫他开面包车载着罗鑫鑫、罗汪涛及羊场镇来的那几个人走在前面罗某2香开着另一辆白色越野车走在后面,到荒田冲时,就遇到对方的人,他罗某2香停车后,车上的人就都下来了。他往前开车掉头转来时,发现路边一辆摩托车被砸坏了,公路上有一把刀子。罗鑫鑫、罗汪涛等人陆续挤上车后,他们就往黄泥塘方向走了。其证实的其余内容,与被告人罗鑫鑫等人的供述内容一致。9、证曾某3鹏的证言:案发当天,罗鑫鑫打电话给他叫他帮忙打架,罗汪涛开了一辆中华车去家里接他,到黄泥塘酒店门口与罗鑫鑫等人汇合后,大家就一起朝黄泥塘变电站方向走,经过荒田冲时,看到前面面包车上的人全部下车了,他乘坐的车上的人也全部下车,看到对方有四个男子,停了两辆摩托车在路边,罗鑫鑫喊大家打,大家就提着木棒等围上去,对方一个拿着刀子的男子就与大家对打起来,另外三个就跑了。罗鑫鑫和罗汪涛等人把那个男子打趴在地上不能动了,罗鑫鑫又带头把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摩托车砸坏杨某1财罗某2香把车掉头转来,大家挤上车就往黄泥塘方向走了,到黄泥塘大酒店下车后,听说已经有人报警了,罗鑫鑫又开着面包车去接跑散的人,把羊场镇来的人送回了羊场镇。10、证罗某2香的证言:案发前,其与罗凯几次去黄泥塘变电站看对方的情况,并打电话给罗汪涛和罗鑫鑫。后来,罗鑫鑫等人从毕节赶到后,换成他杨某1财开车去黄泥塘变电站,车开到荒田冲时,走在前面杨某1财就停车了,他随后把车停下来,两辆车上的人下来后,每个人都提着锄头把,下车后就围着一个人打。罗凯说怕打到车子,就叫他把车往前开,他把车子往前开后,就没有看见打架的现场。之后,罗汪涛打电话说对方有一个人被打睡在地上,像是被打老火了。他们就开车返回打架的地方,但是什么都没有看到,就把车开回黄泥塘大酒店门口,又和罗鑫鑫开的面包车一起送羊场镇的人回去。罗鑫鑫等人在羊场镇加油站给他们说,好像被打的那个人老火了,叫他们先回黄泥塘,罗鑫鑫和罗汪涛杨某1财以及罗鑫鑫的女朋友就开着面包车往大方方向去了。打架用的锄头把是他和罗鑫鑫等人一起去派出所对面的小四川家买的,不知道现在在什么地方。其与罗凯去变电站踩点是罗汪涛和罗鑫鑫安排的,去打架的人是罗鑫鑫和罗汪涛组织去的,其没有参与打架。11、证瞿某法的证言:其与鸡场乡兴林村王某1鹏是在黄泥塘同福汽车修理厂当学徒时认识的王某1鹏在2015年时离开了汽车修理厂。2016年12月25日下午18时许,其王某1鹏的邀约,于当日20时左右,王某1鹏曾某6雪、曾令芳等人到黄泥塘变电站,一起等候和曾令芳相约打架的人,大约一小时后,还没看见打架的人来,修理厂老板打电话叫他回去,他就先走了。当时在变电站的十多个男子,其中只认识曾令芳,大家的年龄看上去都差不多,大概20岁的样子。去黄泥塘变电站时,他是曾某6雪骑车先去的,他又电话联杨某2虎一起去,但直到他离开时,都没有看杨某2虎。12、证曾某1益的证言:其系曾令芳二叔。案发当晚22时许,其在家中接到曾令芳的电话,说他在黄泥塘荒田冲公路上被打伤了。其挂断电话便开车赶过去,有两个男子把曾令芳扶站在路边,曾令芳的摩托车倒在公路另一边,地上散落着一些被砸碎的玻璃碎片,当时还以为曾令芳是发生了单方交通事故。其将曾令芳扶上车送去了医院,进急救室时,看见曾令芳头部流血,身上沾满泥巴脚印,曾令芳才说是被人打伤的。其赶紧用电话报警,随后就有民警来出警了。13、证王某2波的证言:其小名叫小海幺,2016年12月25日晚,其正在家门口洗车,曾令芳张某龙等人开了两辆二轮摩托过来,曾令芳说有人找他麻烦,要被人打,请他帮忙。他就和曾令芳等人坐摩托车到了黄泥塘变电站。曾令芳喊他找人帮忙,他又电话联系了小华,小华又坐了一辆车赶过来,后又陆续的来了十四五个男子。大家都没有携带打架工具,有人就去找来一些木棒和刀子。朋罗某1进从黄泥塘镇下来找他,他罗某1进、小华就一起坐车去了黄泥塘。当时在场的人中,认识的还有曾令超。14、证杨某2虎的证言:案发当日晚20时许,其接瞿某法的电话瞿某法的朋友被人打了,叫他去帮忙。他在滑冰场门口等瞿某法后瞿某法说和他一起骑车来的白脸男子是他的朋友,就是帮这个朋友的忙,随瞿某法等人就先骑车下去了杨某2虎骑车从鸡场方向绕道去,路上遇到曾令超,他又喊曾令超一起去帮忙,曾令超就和他一起去了。他们到达黄泥塘变电站时,看见五六辆二轮摩托车停放在路边,有十多个男子站在边上,但没有看瞿某法。其中一个白脸男子问大家有没有刀子、钢管之类的东西,大家都说没有,白脸男子就去路边找了一些木棍放在地上,又问曾令超有刀没有,曾令超就杨某2虎骑车转回家中拿了一把刀子来给了白脸男子,他又站了十多分钟,就带着曾令超回家了。过了几天,曾令超问他是否认识那个白脸男子,说借给他的刀都还没有还,他说不认识,后来才知道那个白脸男子王某1鹏。15、证曾某4伟的证言:其小名叫小华,其证实的内容与证王某2波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现场位于贵州省大方县黄泥塘镇黄泥村六合董某志家住宅门口的清毕路上,小地名叫荒田冲,该现场北董某志家耕地,向东为黄泥塘镇西河村方向,南临肖顺友家耕地,向西为黄泥塘大酒店方向。中心现场位董某志家住宅门口的清毕路上,北边为清毕路排水边沟,东边为清毕路黄泥塘镇西河村方向,南边为清毕路,西边为清毕路黄泥塘大酒店方向。勘查董某志家耕地处南边清毕路上有打碎的玻璃及塑料块,其余无异常;在距该现场向黄泥塘大酒店方向90m处停放有一辆黄色大洋牌二轮摩托车,无车牌号码,车头向西、车尾向东停放,该二轮摩托车北边为徐堂银家住宅,向东为黄泥塘镇西河村方向,南边为清毕路,向西为黄泥塘大酒店方向,勘查见该车车头仪表盘及油箱被砸坏,其余无异常。经继续勘查,其余未见异常。对现场外围进行勘察,在现场周围未发现视频监控探头,现场已采集基站信息,已对现场拍照固定。现场勘查过程中均未采取封闭通道及其他保护措施,经对现场外围勘查搜索,未发现异常。2、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2016年12月26日,辨认张某龙在黄泥塘变电站指认用于打架时遗留的木方,在黄泥塘镇荒田冲公路旁指认曾令芳被殴打的现场;2016年12月28日,辨认杨某1财在大方县羊场镇航空发动机厂第十八号楼旁边的坑内对丢弃锄头把的场所进行辨认;2017年4月14日,辨认人罗鑫鑫、罗汪涛、罗凯罗某2香、曾令芳分别对聚众斗殴的现场、丢弃锄头把的现场以及作案工具进行指认;2017年4月24日,辨认王某1鹏对聚众斗殴的现场以及其在黄泥塘变电站丢弃木方的现场进行指认。3、提取笔录及照片:2016年12月28日,办案民警根曾某3鹏的陈述,在黄泥塘镇黄泥村六合组尹连松家上面的路边草垛旁提取到一根白色的锄头把,长90cm;办案民警根罗某2香的陈述,在停放在黄泥塘派出所院坝内一中华贵F×××××7号越野车内提取到一根铁质甩棍,握把黑色,棍身银白色,全长59cm。4、曾令芳体表检查照片、摩托车被砸现场照片:曾令芳受伤部位及摩托的受损情况。5、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2016年12月25日,办案民警对曾令芳持有的黄色二轮摩托车一辆进行扣押,于2017年2月21日发还曾令芳;2016年12月27日,分别对罗鑫鑫、罗汪涛、罗凯、曾令芳持有的手机各一部进行扣押;2016年12月28日,罗某2香持有的伸缩甩棍一根进行扣押。四、鉴定意见1、黔公司鉴(声像)字[2017]0168号检验报告:经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曾令芳持有的白色OPPO牌R8207型手机一部、罗汪涛持有的白色VIVO牌X7型手机一部、罗鑫鑫持有的金色GIONEE手机一部、罗凯持有的白色OPPO牌R7S型手机一部进行检验,分别检出信息数据199429条、124353条、66013条、141989条。2、(方)公(司)鉴(法活)字[2017]1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经大方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令芳的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3、方价认(2017)4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经大方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曾令芳被损坏的大阳牌DY150-27Y型二轮摩托车被损坏部件于2016年12月25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233.00元。五、书证1、户籍证明:被告人罗鑫鑫,男,汉族,1998年6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6,住大方县黄泥塘镇黄泥村六合组;被告人曾令芳,男,汉族,1997年11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7,住贵州省大方县鸡场乡兴林村上寨组;被告人罗汪涛,男,汉族,1995年11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5,住贵州省大方县黄泥塘镇黄泥村六合组;被告人罗凯,男,汉族,1994年1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4,住贵州省大方县黄泥塘镇黄泥村六合组。四被告人作案时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鸡场乡新大洲本田专卖店出具的销货清单:头罩、油箱、里程表总成、反光镜、镜坐总成、大灯、转弯灯总成各一个价值共计1238.00元。3、人身安全检查情况登记表:被告人曾令芳、罗鑫鑫、罗汪涛、罗凯经体检,身体未见明显异常。4、通话记录:案发当天,曾令芳等人的通话情况。5、疾病证明书、住院缴费收据:曾令芳在本次斗殴事件中受伤后,先后在大方长安医院、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相关情况及缴费情况。6、到案情况说明、黄泥塘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2016年12月25日晚,黄泥塘派出所接曾某1益报警称,大方县鸡场乡兴林村上寨组的曾令芳于当晚在黄泥塘镇荒田冲被七八个男子殴打受伤住院。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了解情况,及时收集发案区域周边视频监控,发现在黄泥塘大酒店门口,有可疑人员聚集,人员众多,有车辆接送。通过对视频监控分析,于次日在黄泥塘街上查获罗凯并进行询问。为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民警多方进行法律宣传杨某1财罗某2香曾某3鹏、罗鑫鑫、罗汪涛陆续来黄泥塘投案。2017年3月27日,大方县公安局对曾令芳、罗鑫鑫等人聚众斗殴一案进行立案侦查。于2017年4月14日电话通知罗鑫鑫、罗汪涛、罗凯罗某2香、曾令芳来黄泥塘派出所办案区,一并书面传唤至大方县公安局大方派出所办案中心进行讯问,同日,对罗鑫鑫、罗汪涛、罗凯罗某2香刑事拘留,对曾令芳取保候审。六、物证:锄头把三根、木方一根、甩棍一根、手机四部。七、视听资料:光盘一张(提取到的与案关联的相关数据)、U盘一个(被检手机内检出的相关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罗鑫鑫、罗汪涛、罗凯与被告人曾令芳等相互邀约,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曾令芳、罗鑫鑫、罗汪涛、罗凯在斗殴前,均事先准备锄头把、甩棍、刀子等作案工具,且在斗殴过程中使用,在对四被告人量刑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众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斗殴的”之规定,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予以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曾令芳、罗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鑫鑫、罗汪涛主动归案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鑫鑫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罗鑫鑫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其父代其向曾令芳赔偿了5000元的医疗费,该辩解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另辩称,其因女朋友被曾令芳骚扰,才与曾令芳相约斗殴,犯罪情节并不恶劣。本院认为,被告人罗鑫鑫因未正确处理婚恋问题,争强好胜,用相约斗殴的方式解决双方的矛盾,且邀约多人参与持械斗殴,以致产生严重后果,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罗汪涛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罗汪涛在实施犯罪时的主观恶性不强,只是不能正确处理朋友关系而参与斗殴,其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该辩解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另辩称,被告人罗汪涛不是犯意的提起者,在案发当时,其只使用伸缩棍殴打曾令芳的腿部,曾令芳的住院病历中并没有腿部受伤的记载,其也没有参与损毁曾令芳的摩托车,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其只应对其实施的行为负责。经查,其虽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斗殴前便与罗鑫鑫一起邀约、组织人员,又安排罗凯等人进行踩点,在了解到对方的人数及持械情况后,又与罗鑫鑫一起购买作案工具,斗殴过程中也积极的实施殴打行为,其与罗鑫鑫等人聚众斗殴所造成的后果,是众人的共同行为所致,不能单纯把某人的行为割裂开,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罗凯的辩护人辩解称:被告人罗凯在本案事前、事中、事后均不知道斗殴的对方是谁,也不知道为什么斗殴,其主观上没有积极参与的想法,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伤害对方任何人的行为,在整个犯罪实施过程中仅起到凑人数的作用,属于从犯。结合本案相关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凯在被邀约时就知道罗鑫鑫与对方斗殴的原因,还多次到相约的打架现场进行踩点,将对方人数以及持械情况向罗鑫鑫和罗汪涛汇报,在斗殴过程中也积极参与,还带头砸坏对方的摩托车,且从始至终都提供车辆接送相关人员,为参与斗殴的人提供交通便利;被告人罗凯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积极主动的实施了犯罪活动,不知道对方是谁,并不影响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另辩称,被告人罗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参与犯罪的事实,认罪和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该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曾令芳、罗鑫鑫、罗汪涛、罗凯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令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22日止。)二、被告人罗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止。)三、被告人罗汪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14日起至2020年2月13日止。)四、被告人罗鑫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14日起至2020年1月13日止。)五、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锄头把三根、木方一根、甩棍一根予以没收,进行销毁;对手机四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高登丽人民陪审员 蒙 丽人民陪审员 徐 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