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袁晓磊与甘肃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晓磊,甘肃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351号申请执行人:袁晓磊,被执行人:甘肃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红塔镇朱家湾村5组。2017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袁晓磊向本院申请执行与甘肃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房县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要求甘肃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袁晓磊支付挖掘机租赁费178367.4元、利息元,以178367.4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直至租赁费付清为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7年5月11日,本院以邮寄的方式向太平洋房县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是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财产。2017年9月29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有一个账户,本院依法进行了冻结。2017年5月12日,本院依法���袁晓磊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袁晓磊仅口头向本院提供被行人在房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有工程款的线索。2017年6月7日,本院依法向房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协助提取被执行人工程款的法律文书。但是房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履行协助义务。2017年10月16日,本院依法将太平洋房县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10月20日,本院到房县房地产管理局对甘肃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但是没有发现甘肃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进行过房产登记。2017年10月20日,本院与宋欢欢沟通,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宋欢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袁晓磊与太平洋房县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太平洋风险公司目前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晓磊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余华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森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