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执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XX强与成都丰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强,成都丰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1014号申请执行人:XX强。被执行人:成都丰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张应江。本院在执行XX强与成都丰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民特34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本案的执行依据新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170号仲裁裁决书。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7)川0132执1014号执行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正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