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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辖终8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海龙与张强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强,张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8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强,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武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龙,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未央区。上诉人张强因与被上诉人张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2民初88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张强上诉称:1、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武功县辖区;2、依照《最高院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本案接收货币一方应为借款人一方,而原审裁定却认为是出借方,显系错误;3、原告张强,原审时虽提供了现住地的证明,但该证明不能清楚证明西安市未央区渭滨路西航家属院系其经常居住地。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本案被告张强住所地位于陕西省××县辖区;原告张海龙诉请被告归还借款等,故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涉案合同中未对合同履行地明确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告现住地,该地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辖区。因原告选择向涉案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法院裁定,认定管辖事实清楚,确认管辖权,于法有据,其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