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民初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陆某与王某、斯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王某,斯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1821号原告:陆某,女,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丁某,律师。被告:王某,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斯某,男,199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王某、斯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刘中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朝云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