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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3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蔡阳鋆与黄湧江、王菲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阳鋆,黄湧江,王菲斐,郭小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3民初3292号原告:蔡阳鋆,女,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友,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东晓,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湧江,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王菲斐,女,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承双,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小波,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告蔡阳鋆与被告黄湧江、王菲斐、郭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阳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友、颜东晓,被告王菲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承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湧江、郭小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阳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黄湧江、王菲斐共同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郭小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湧江、王菲斐、郭小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9日,黄湧江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蔡阳鋆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由黄湧江出具一份借条交蔡阳鋆收执,郭小波自愿为黄湧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章确认。嗣后,黄湧江未还款。黄湧江、王菲斐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故王菲斐应承担共同还款付息的责任,郭小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湧江、郭小波均未作答辩。王菲斐辩称,本案诉争的借款��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黄湧江在借款前后已与他人共同生活,所借的款项均由其自行支配,本案诉争的借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王菲斐不应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黄湧江与王菲斐于2007年11月6日登记结婚,2015年8月26日离婚。2015年5月29日,黄湧江出具《借条》一份交由蔡阳鋆收执,借条载明,黄湧江向蔡阳鋆借款100万元,每月利息5万元,约定2015年8月29日还清,郭小波在借条的“担保人签名”处签名按手印为本案借款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蔡阳鋆与黄湧江的借贷关系清楚,黄湧江向蔡阳鋆借款100万元,有其本人出具的《借条》及汇款凭证为证,本院予以认可。借条约定月利率5%,现蔡阳鋆自愿调整为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5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诉争借款虽发生于黄湧江、王菲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借款出借时间为2015年5月29日,黄湧江、王菲斐于同年8月26日离婚,从借款到双方离婚相距不到三个月的时间,且黄湧江与王菲斐离婚后的四个月即与他人生下非婚生女,黄湧江的账户显示2015年5月29日蔡阳鋆汇入100万元后,黄湧江在同日及隔天就转出款项共计921750元给案外人王小英、郭维强、郑艺红,从上述黄湧江借款的时间、账户出入情况、双方离婚时间及借款前后黄湧江、王菲斐的关系状态分析,本案诉争的这笔借款无法认定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笔借款应视为黄湧江的个人债务,王菲斐无需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郭小波在借据的担保人处签名自愿为本案债务提供担保,应对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蔡阳鋆要求郭小波对借款本息���担连带清偿责任,合法有据,予以支持。黄湧江、郭小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黄湧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蔡阳鋆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5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郭小波对��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湧江追偿;三、驳回蔡阳鋆对王菲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6860元,由黄湧江、郭小波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慧颖代理审判员  刘圣楠人民陪审员  叶 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赖丽萍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