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执7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杜煊平、朱风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煊平,朱风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7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煊平,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被执行人:朱风民,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煊平与被执行人朱风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风民名下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风民名下所有的位于新干县金川镇状元路房屋一栋,产权证号:20101014958。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建伟 微信公众号“”